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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重大疾病救助

时间:2015-05-07

[审批事项]
     农村重大疾病救助
[审批依据]
    (相关法规) 《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》、《铁岭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》

[申报材料]
    户籍证明、居民身份证、《农村五保供养证》、《农村低保金领取证》或《复员军人证》《伤残军人证》、市或县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发票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、保险理赔证明、社会捐助情况证明。

[审批程序]
    救助对象患有下列疾病的,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:1、患有慢性肾衰竭(尿毒症)并进行定期血透、腹透的;2、各种恶性肿瘤;3、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;4、重症肝炎及并发症;5、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;6、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;7、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;8、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。
   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,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政府(含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,下同)提出申请,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;乡(镇)政府调查核实后,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;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,报市民政局备案。
[承诺时限]
   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,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;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,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[收费依据]
     
[办理机构]
    市民政局
[办理地址]
   
[联系电话]

    28001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