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事地点: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
具备条件: 1、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;经营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。
2、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;仓储能力达到500吨以上。
3、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、保管能力。具备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、设备,包括定等、水分、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。对暂时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。
4、具有粮食检验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。
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申报资料: 1、书面申请。
2、原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。
3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。
4、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。
5、具有或者聘任粮食检验、保管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。
6、具有或者租借粮食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证明。
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
收费依据 无
收费标准 无
咨询电话: 024-74842624
投诉电话: 024-748426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