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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铁岭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 实施方案的公示

来源:铁岭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:2025-09-10

根据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辽农办合发〔2025〕514号),结合我市实际,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《铁岭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》,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予以公示,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公开电话接受举报线索,如有线索可向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反映。


联系人: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

联系电话:024-79860322



铁岭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

 

 

按照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合作 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辽农办合发〔2025〕514号)要 求,为扎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,推动农民合作社 高质量发展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
一、资金来源

2025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培育资金40万元,农民合作社 培育项目绩效目标数量4个。对往年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本年度项 目中统筹使用。

二、支持对象

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铁岭市内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 登记注册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的农民合作社、农民合 作社联合社(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)。

三、实施条件

(一)制度健全有效。 农民合作社章程符合要求,内容规定 切合自身发展特点。成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等组织机 构运行有效,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、议事决策等制度。每年至少 召开1次成员大会,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应依法落实一人一票 制,相关会议记录完整、内容真实。

(二)财务管理规范。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,填 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


分配盈余,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的,返还总额不 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%。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,第三方应当提供 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。

(三)联农带农紧密。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与成员账 户信息保持一致,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。农民合作社成 员出资、公积金量化份额、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等情况有据可查、 记录清晰。

(四)生产服务优质。 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、北斗卫星 导航系统定位轨迹、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经营活 动相关信息,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。有农产品质量安 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,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 供承诺达标合格证。

(五)社会声誉良好。 农民合作社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相 关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、乡村产业带头人“头雁”等培培育 工作,未发生过生产(质量)安全事故、生态破坏、坏境污染、损 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,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 响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、失信名单。从未 涉及非法金融活动。

 、支持内容和补助方式

项目通过“先建后补”或“定额补助”的方式予以支持。对 于建设类(含设备购置类)项目,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50% 的比例给予补助。同一农民合作社可申报多个项目,总补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。项目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 月30日期间。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, 防止人为“垒大户”。若验收合格农民合作社所需补助总额超过 市级资金总量,最终补助金额将按市级资金总量,在单个农民合 作社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前提下,按照各农民合作社 应补助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。

(一)生产设施建设项目

支持内容: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、清洗包装等设 施建设和设备购置;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育苗棚、农机库棚、晾 晒仓储等设施更新改造建设。

补助标准:对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、清洗包装等设施 和购置相关设备,更新改造建设育苗棚、农机库棚、晾晒仓储等 设施的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予以补助。

(二)品牌建设项目

支持内容: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有机食品、绿色食品、地理 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。

补助标准:对农民合作社获得有机食品认证、绿色食品认证、 辽宁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, 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、1万元、1 万元资金补助;对农民合作社获得授权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, 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。

(三)开发农业多种功能项目

支持内容: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、乡村旅游、民间工艺制造业、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。

补助标准:对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休闲农业、乡村旅游、民间 工艺制造业、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中,建设的设 施及购置的设备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补助。

(四)带动庭院经济示范村庄发展项目

支持内容:支持西丰县(脱贫地区)农民合作社带动当地庭 院经济发展,建立健全产销对接渠道。

补助标准:对农民合作社带动庭院经济产品销售的,按照销 售额5%予以补助。

(五)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项目

支持内容: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, 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。

补助标准:对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,承 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的,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 50%补助。

(六)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

支持内容: 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; 支持从事蔬菜、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,购买速测 设备、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,购买扫码枪、贴 码机、打印机等设备,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。

补助标准: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,建 立检测室,购置检测设备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补助。


(七)资源化利用项目

支持内容: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、农村垃圾处理 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,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 化建设 

补助标准:对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、农村垃圾处理和 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补助。

五、实施步骤

(一)自主申报。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(街 )提交书面项目申报申请及相关材料。

(二)乡镇审查。 乡镇结合申报材料对农民合作社的项目用 地、社会声誉、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,出具审查意见后,统 一汇总推荐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。

(三)县级验收。 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辖区内农民合作社 申报项目情况,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,结合 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,以书面审查、实地验收等方式对农民合作 社申报项目进行验收。验收结束后,在县级门户网站及农民合作 社所在村公示验收结果,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合作社名称、申报项 目类型、项目建设时间和拟补助资金等,公示5天无异议的,将 验收报告等材料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。

(四)市级审定。 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验收报告,对验收合格 的农民合作社成员采取随机电话抽查等方式,了解农民合作社经 营和项目建设有关情况,抽查结果与检查验收结果均通过的,将农民合作社、建设项目名单及最终确定补助金额予以公示,公示 无异议后,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。

六、有关要求

(一)规范资金使用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受理以中介机 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,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 中介费用,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、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 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中央财政农 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,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 政奖补,严禁以拨代支、挤占挪用、虚报冒领。

(二)做好项目总结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获得奖补支持的 农民合作社实行名录管理,通过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记录 财政资金支持情况,动态监测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 况。项目完成后,及时将相关数据材料同步填报上传至农业农村 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,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 性。

七、监管措施

按照“谁申报谁负责”“谁使用谁担责”的原则,农民合作 社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、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,编制项 目实施方案,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、合法性、真实 性负责;乡镇负责对农民合作社项目用地、社会声誉、联农带农 等内容进行审查;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核、督促工作进 度、协助解决问题、检查验收等;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定、

验收结果审查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。

市农业农村局将公开实施方案,设定公开电话接受项目相关 举报线索。对检查、验收以及举报线索核实中发现农民合作社弄 虚造假等情形的,将取消该农民合作社本年度及后3年项目申报   

 

 

附件:1.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清单

2.2025年铁岭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请表

3.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情况统计表


详见附件:

铁岭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附件.docx